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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导向
一、投资方式

中外客商可以以下列形式在尉氏县投资兴业:

l、兴办外商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经营企业。

2、与我县共同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

4、以技术、资金、工业产权等形式参股,对老企业进行改造和扩建,实行企业租赁经

营、托管经营、收购兼并等。

5、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盘活土地资源,加快旧城改造,发展第三产业等。

6、以BOT方式进行投资。

7、法律、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二、投资服务

尉氏县外事外经办为投资者来尉氏投资提供全面服务,推荐介绍合作伙伴;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咨询;受委托代为编制、打印项目文件,代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全过程申报手续;代理其它受托事宜。

三、投资重点

1、轻工、医药、化工、棉纺生产及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造纸、服装、各种鞋类、原料药、针剂、片剂,中成药及高效紧缺化学原料,新型制药及辅料。精密医疗器械。

2.农牧产品加工

通过引进外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贾鲁河综合开发等。以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芝麻等为原料的粮食深加工及食品加工;高档次食品、饮料;牛、羊、猪、鸡、免的繁育及深加工产品。

3.房地产及旅游资源开发

各种综合商厦、住宅、宾馆、游乐场所、兴国寺塔景区、阮籍啸台景区;旅游产品开发等。

4.工业改造

工业改造坚持“调整、转制、重组、高效”的原则,突出转改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提高经济效益,鼓励外商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对现有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集中培植一批具有先进水平和技术设备的“龙头”企业。

5.产权转让

通过出租、拍买、承包、托管、联合破产、收购、兼并等办法,采取让产权、让资源,让利益的优惠政策,让中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实施对企业经营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 优惠政策

中外客商(包括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以下同)到尉氏县投资开发,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收:在本县设立的客商投资企业,其中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客商出资比例在30%以上的非商业、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经外事外经办、地税局、财政局三方核实,在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的同时,自生产之日起,对县征收的地方税务局实行优惠。地方税的优惠属于县、乡财政留成部分,前五年返还企业100%,后五年返还企业50%;对客商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交纳的契税全额返还。

二、减免房产税:三资企业新建房屋应交纳的房产税,自落成之月份起,可享受三年减半二年的优惠;翻新费用超过翻新房屋价值二分之一的,自竣工之月份起,可享受免二年减半—年的优惠。

三、免除费用:凡属于我县范围内的15项征收费一律免除,主要包括:价格信息咨询费、价格调剂基金、施工占道费、管网开口费、城建配套、城市规划费、计量测试费、地下水资源费、文化市场管理费、卫生防疫费、公安消防费等。

四、土地使用:客商可依法在我县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70年,使用期内,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使用期满可申请续约,不续约者,政府只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公用基础设施,其它建筑物、附着物允许自行处理。县城规划区征用土地的—切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县城规划区以外,可再行优惠;兴办科、教、文、卫、体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免收。 五、封闭管理: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推行以下几项制度;

1.挂牌保证制度。对客商投资企业,县委、县政府挂牌保证,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能进入客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验收。

2.三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凡到三资企业收费、罚款的单位,一律向客商填写由外事外经办统一印制的企业收费明白卡,接受监督。

六、对我县长期亏损、业不抵债的关停、倒闭等企业实行拍卖,中外客商购买后,享受“独资”企业待遇。 奖励办法

1.引进项目成功的,可按客商实际出资的3%奖给引进者;项目投产后,经批准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另奖引进者0.2-2万元;“三来—补企业,按合同资金总额的2%提奖,引进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中介人可按投资额的1%、2%、3%捉奖。

2.对引进新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功人员,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投产后第一年新增利润的10%-20%,并按年新增税金的5%提奖。

3.提供或自带成果被采用后,除付给转让费外,可从税后留利中按10-30%提奖三年,凡自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孵化”新产品,创办领办企业者,可实行利润分成或重奖。

4.凡为企业解决开建技术或经营难题者,可从产生效益起,按计足一年新增利润的30-50%—次性提奖。

5.凡为企业提供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企业采用推广、可根据效益大小,一次性奖给5000-10000元。

                中共尉氏县委文件
                 尉发[2005]6号
             中共尉氏县委 尉氏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创优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
                  (2005年4月2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全县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做如下规定:

    一、坚决制止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严格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查车、乱收费、乱罚款。公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规费稽查点,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报县纠风办备案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否则,一律视为公路"三乱"。
   2、公安部门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拦截车辆。特别是对进入我县境内的外地车辆,更要搞好交通管理与服务。
   3、交通部门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在规费稽查点执行规费稽查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4、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 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县、乡入口设置强制牲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
   5、任柯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运送农副产品、工业原料及产品的车辆。对向县外运输农副产品的车辆,在收取通行费时要予以优惠。
   6、彻底纠正对各类企业的"四乱"行为。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以外,对企业的检查一律取消。
   7、实行联合检查、统一收费、罚款审核"三项制度"。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关于涉企统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企业实行联合检查的暂行办法》和《关于涉企罚款审核暂行办法》"三项制度"的规定。每年初,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优化办、县发改委的有关要求,认真填报本部门及所属机构本年度《县行政执收单位涉企收费年度计划表》、《县行政执法单位检查企业年度计划表》。县优化办会同县发改委,对各部门报送的涉企收费、检查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各部门在向企业进行收费、检查前,到县发改委办理《收费通知书》、《联合检查企业许可证》。在向企业进行罚款前报请县优化办审核,未经审核的罚款一律视为乱罚款;对重大紧急检查事项,需要立即到企业进行检查的,可经县级主管部门的一把手批准进行,并在3日内向县发改委补办手续。凡未经批准的收费、检查、罚款,企业有权拒铯;并可同时向县优化办、县发改委举报。每月月底,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县行政执收单位涉企收费月报表》、《县行政执法单位检查企业月报表》、《县行政执罚单位涉企罚款月报表》,将当月本部门及所属机构涉企收费、检查、罚款情况进行如实的统计和登记,并报县优化办和县发改委。县优化办和县发改委将对各部门落实 "三项制度"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业基地要出台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三年内,实行零收费审批,无障碍施工,封闭式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落实"三项制度"的,实行县长一支笔审批。否则,工业基地所有企业可拒绝收费、检查、罚款。同时,成立工业基地派出所和执法队,常年负责环境治理工作。
   8、对符合规定的检查要规范管理。财政、工商、技术监督、统计、商务等部门到企业的常规检查应以抽查为主,对同一企业,每年每个部门的检查不得超过1次。有关部门到企业查账,需在1个月前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由县发改委在协调好企业的情况下,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方可进企业查账、调账。各职能部门调账以后要采取拍照、复印等现代技术手段处理账目,以缩短调账时间。无论何种原因,任何单位的调账时间不得超过15天。同一企业每年接受税务部门常规检查不得超过2次,每年接受审计不得超过1次。各部门要将到企业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1周内向县发改委写出专题报告。
9、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对重点企业,由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免费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有关部门、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企业交费后收费单位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对同一企业因同一收费项目而多头收费、重复收费。
   1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检查为名,向企业乱收费和吃拿卡要。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准查封、扣押企业的财产和账目;不准责令被检查单位停业、停产,不准强拉企业的生产器械、产品等。县直职能部门依法起诉企业,必须经过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
   11、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不准占用企业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让企业征订报刊、杂志及其他出版物,不准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12、各部门举办的与企业无关的培训班,或分配的与企业无关的其他工作和临时性任务,一律不得强行让企业参加,不得从企业抽人、要车、拉赞助;
   13、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市驻尉单位)对企业的所有收费、罚款,一律上缴到当地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需要上解或返还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14、凡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企业可凭收费单据,经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到财政部门领取同等数额的款项,由财政部门从收费单位经费或财政专户中加倍扣除。
   
   二、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和经营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环境
  
   15、对投资和经营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动式办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由县发改委综合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由县商务局综合负责,各类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及营业执照审批由县工商局综合负责。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统一协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从4月1O日起一律到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大厅办理,要随到随办,一般行政审批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由该职能部门出面协调所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切手续(除法律法规或市级以上政府另有规定的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动服务,高效运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扯皮,顶着不办。经办人因事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按时办理一切事项。对重点项目,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实行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制度。
   16、建立项目否决请示制度。县发改委、商务、建设、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凡与项目立项及审批有关的部门,均不得轻易对投资项目进行否决;必须否决的项目,应讲清理由,报县政府批准。
17、规范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县政府和县直各部门都要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条款的地方性政策;清理和废止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及部门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审批前置条款;清理和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罚没项目,尤其是依托职能部门的垄断性和强制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和解决有碍对外开放的难点问题和涉外积案。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性审批,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办事高效。清理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
   18、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凡没有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准上岗执法;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
   19、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
行业活动,弘扬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的精神,进一步规范 "窗口"单位的行为,树立行业新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为投资和经营者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

   20、凡在我县注册的外来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 热、燃气、排水、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以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我县企业一律同等待遇,同等收费标准。
   21、凡在我县的投资经营者,在置业、子女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与我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22、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共服务单位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都要通过公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收费政策执行。
   23、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发改委、建设、商务等综合 职能部门,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供电、供水、城管等公用事业部门和金融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和工作范围,将各自承担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效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保证兑现,接受群众监督。
   24、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的失职渎职追究制度。对不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和承诺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四、加大对"四乱"的查处力度,为投资和经营者创造规范严明的法制环境


   25、政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既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从促进尉氏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26、依法加大对"四乱"行为的处罚为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的;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对已取消项目继续收费的;对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将对单位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责令单位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多收费用立即退回,无法退回的收缴财政。
   27、对故意刁难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到企业吃拿卡要的,对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合法权益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28、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对制假售假、坑蒙拐骗、走私贩私、违法经营、违规生产、逃账赖账、偷工减料、偷税逃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打击取缔各类传销话动。
   29、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企业周边环境及运输装卸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由企业所在乡(镇)政府乡(镇)长负责;建立装卸组织和制度,规范装卸行为,加强对企业运输、装卸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装卸秩序。对地痞、地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
   30、县、乡两级所属重点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治安室,公安机关要给予支持,必要时可派驻民警。
   31、在县、乡两级政府设立客商、企业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查处客商、企业投诉案件。县客商投诉举报中心设在监察局,投诉电话为:7993835。县减轻企业负担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县发改委,投诉电话为:12358。同时建立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和县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投诉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县、乡两级投诉中心实行责任制,对投诉案件分级受理、协调解决。县投诉中心主要受理跨乡 (镇)、跨行业的投诉案件、重要的投诉案件和情况复杂的 投诉案件。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后,要在1个月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县投诉中心的处理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加大对投资环境建设的宣传力度,为投资和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2、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力度。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各新闻媒体参与,深入开展优化投资环境、树立良好形象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我县的建设成就、资源优势、名优产品、投资环境以及优化投资环境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在全社会强化法制观念和信用意识,形成"处处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尉氏形象"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树立尉氏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形象。
     33、电视台要设立环境建设专题栏目,宣传我县在环境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对在环境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对破坏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34、加强对企业依法经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企业增强法制意识,树立文明生产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履约诚信的良好形象。

  六、对县城南部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35、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未经县长批准和园区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禁止一切检查。
   36、对工业园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实行"零收费"服务。
   37、对于到园区私自进入企业大门,强装强卸、干扰破
坏企业生产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从重从快打击。

  七、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优化没资环境工作的领导

   38、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出发,把优化投资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切实抓紧抓好。优化投资环境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乡(镇)党政一把手都要亲自研究部署优化投资环境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要明确分管优化投资环境的副书记和主管副乡长,进一步强化责任,统筹协调,着力把优化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9、实行环境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全县环境建设目标考评体系,列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认真考核。由县优化办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投资企业和各行业代表,每年开展一次投资环境评比,进行综合评价、排名排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大力表彰,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治理环境不力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40、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今后哪个单位再出现"四乱"现象,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下一级单位出现问题,除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41、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厂长
(经理)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执法部门和服务承诺单位进行评议。对于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单位,视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或组织处理。
   42、加强与投资经营者的联系,县、乡(镇)定期召开投资企业座谈会,建立党政班子领导与重点投资企业联系制度。
   43、加强对投资环境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优化投资环境的日常工作;督查优化投资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协调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抓好优化投资环境工作;为县委、县政府出好主意,当好参谋。各有关部门都要围绕发展主题,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上下联动,通力协作,切实在全县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中共尉氏县委文件
                  尉发[2005)7号
              中共尉氏县委 尉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尉氏县妨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驻尉单位,县管各企业和学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尉氏县妨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中共尉氏县委
                                   尉氏县人民政府
                                   2005年4月2日
             尉氏县妨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
                 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中共尉氏县委、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给于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决定》、《意见》,应予追究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违反《决定》、《意见》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组织处理。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等;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停职待岗、引咎辞职等。
第六条 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出现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且社会影响较坏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第七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范围内事项拒不办理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恶劣行为,隐瞒不报,压寒不查,查而不结,故意拖延甚至支持、包庇纵容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在直接管辖的工作范围内连续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省、市关于转变机关作风、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行为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在厅外受理审批的;
  (二)不执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制定服务承诺制度,没有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承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四)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第十条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赋予、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务不受理或借故拖延、推诿的;
  (二)在办理公务活动中,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消极怠工、态度冷漠、语言生硬、擅商职守、不负责任的;
  (三)在办理公务活动中,有接受吃请、礼品、礼金或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中,有推销物品、强买强卖、强制征订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的。
   第十二条 违反省、市治理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统一收费制度、联合检查制度、罚款审核制度,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违反市纪委、监察局"十个不准"规定的,即:不准乱检查、乱评比;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不准乱集资、乱摊派;不准乱封账、乱抱账;不准坐支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款项;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亲属支付的费用,不得占用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和财物;不准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准态度生硬、野蛮执法;不准打击报复、穿合法小鞋;不准超越职权办理不属于本部门、本地区管辖的案件;
  (三)违反规定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检查、乱收费的;
  (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项目的;
  (四)违反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
  (五)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六)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工作中,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
  (九)对抵制违法违纪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违反省、市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程序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市场经济秩序失察放任,致使制假售假、偷税漏税、骗汇走私等行为不断发生,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在执法活动中,以收代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辖区内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不力,出现强装强卸、敲诈勒索等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垄断性行业采取强制有偿服务、搭配搭售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和政府采购等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违反省、市关于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拒不与所办中介机构脱钩,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的;
  (二)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或实物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的;
  (四)授意、指使或者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整改错误得力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妁;
  (三)认真履行职责,因意志之外的因素,其责任范围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出现问题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向组织提供或指使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证据等干扰妨碍责任追究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处理,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其他组织处理措施或党纪、政纪处分,由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尉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尉氏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尉氏县委文件
                尉发(2005)9号
             中共尉氏县委 尉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尉氏县工业基地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驻尉 单位,县管各企业和学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尉氏县工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尉氏县人民政府
                                 2005年4月2日
              尉氏县工业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尉民县工业基地的管理,促进基地高效、有序地建设和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尉氏县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基地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基地的-统一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物业管理等。按照有关政策审定进入基地企业,落实基地的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优质、商效的服务。
  第二条 凡申请进入基地的项目,其总投资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进入基地的企业必须是新建或扩建项目,项目业主要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规划平面图、资金筹措到位情况等资料,经基地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基地。
  第三条 项目业主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后,由基地管理委员会按照尉发[200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实际需要,予以审批项目用地。项目选址必须服从基地的规划和行业布局。
  第四条 在签订建设用地协议后,项目业主须在两个月内开工建设。对三个月内项目没有动工建设的、私自转让出租项目用地或擅自变更设计的,由基地管理委员会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县内各乡镇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基地的,实行税收共享政策,引资企业从县财政实得税收开始,地方留成部分50%归各乡镇政府。
  第六条 工业基地所在地城关镇、大桥乡政府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工业基地内企业从县财政实得税收开始,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所用土地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将所受奖励的20%奖励给所用土地的村组,以鼓励城关镇、大桥乡村民支持基地建设。
  第七条 在工业基地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一律执行 "零费率"政策,由工业基地管委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免收任何费用,对基地内新建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间,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增容费、用水开户费、电力增容费、电力接火费。各种水、电、通讯、排污等管网建设由相关部门按照基地规划组织实施,铺设到每一个企业的最近相关连接处。
  第八条 工业基地实行三年全封闭式管理,由工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基地管委会是业务指导关系,基地管委会涉及对外业务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给予支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经县长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工业基地内进行收费、检查、罚款、摊派,不经工业基地管委会主任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干扰其正常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第九条 严肃查处破坏工业基地建设环境的案件。成立尉氏县工业基地派出所,负责维护基地内生产、社会治安环境。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审计、发改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或部门参与,对影响工业基地企业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的乱检查、乱收费、强买强卖、强装强卸、敲诈勒索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查处的破坏工业基地建设环境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每半年召开一次公捕大会,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中共尉氏县委办公室
                                       2005年4月2日印发
               尉纪发[2005]06号
           关于印发《尉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尉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尉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纪律处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尉氏县委、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对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尉氏县各级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列党纪政纪处分条款可以单独施行,也可以合并施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凡不出示证明符合检查内容和执法资格的有效证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或者违反开封市《关于对企业实行联合检查的暂行规定》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强行检查,给被检查者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政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违反规定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调取、查阅企业、事业单位账目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规吊销有关证照或责令停产停业,影响企业或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的;
  (三)违规查封、扣押财产或冻结账户,给企业或工商户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企业或工商户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向企业或工商户等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 违反开封市《关于涉企统一收费暂行规定》的
  (二) 不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三)其他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第八条: 向企业或工商户等罚款或没收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开封市《关于涉企罚款审核暂行规定》的;
  (二)不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二)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对明令废止或降低标准的收费、罚款项目仍按原标准收缴,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等形式变相收缴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强行向企业或工商户集资、摊派或收取各种基金的,给予责任入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企业或工商户意愿,给企业或工商户增加不合理负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长期借用企业或工商户人员,或要求企业或工商户提供劳动力,不支付有关费用的;
  (二)以各种名目无偿占用企业或工商户财物的;
  (三)以广告、认购、定购、有偿新闻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企业或工商户收取费用的;
  (四)强制企业或工商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研讨、考核、培训活动的;
  (五)强求企业或工商户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 画册、图书等资料的;
  (六)要求企业或工商户承担不应由其支付的差旅费、餐饮费、会议费、修车费、购物费、通讯费、医疗费等费用的。
  第十二条: 强制企业、工商户或以给予征订费、发行费、提成以及变相回扣的方式诱使企业或工商户订购行业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的,责令退还有关费用,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以不予办理证照、取消评先资格等相要挟,或以拨付财物相交换,或以行业特权强迫订购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利用特权或借审批项目、办理证照、公配资金之机,向企业或工商户索要办公用房或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谋取其他利益,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对企业或工商户故意刁难,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财物,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留党察看、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借对企业或工商户征收、处罚之机,接受宴请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在查办(侦破)案件中,要求企业或工商户提供食宿或其他经费的,借用交通、通讯工具长期不归还的, 占用罚没或扣押物品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强制企业或工商户提供担保,给企业或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挤占、截留或挪用国家扶持企业专项资金和物资的,拒不执行应给予企业或工商户的优惠政策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金融、邮政、通讯、供水、供电等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经营地位,违反国家规定,限定企业、工商户等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擅自提高商品(服务)价格额外增加企业、工商户费用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产(商)品进行抽样、抽检、处理样品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以抽检为名将样品私分或据为已有的, 以侵占或贪污论处。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属于本招生区域的企业职工子女和工商户子女入小学、初中, 向企业、工商户索要额外费用和强行要求企业、工商户提供赞助、捐款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影响企业或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企业、工商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参与封门、断路的;
  (二)参与强装强卸的;
  (三)参与欺行霸市的;
  (四)盗窃、哄抢企业或工商户财产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和省、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的;
  (二)应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和收费事项而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
  (四)依照规定应当公示的拒不公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行政审批期限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分利的;
  (二)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三)办理行政许可、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为其指定中介机构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不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 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准收费的,或者授意、指示、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对应当公开的政务不予公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履行已向社会作出的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公务中,不具备执法资格,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控告、检举、揭发或抵制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执行公务中,行为不规范,污辱、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挽回所造成的损失、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
扩大的。
  (三)认错态度较好或改正措施得力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向组织提供或指使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证据等干扰妨碍责任追究的。
  第三十二条: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可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向企业或工商户退还财物;
  (二)责令向企业或工商户补偿相关费用及其他差价;
  (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向企业或工商户赔礼道歉
  (四)诫勉谈话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调离工作岗位或限期停止执行公务。
上述条款可以单位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错误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中共尉氏县委、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妨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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